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0101MA9UKLWE5K
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 >  要闻

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

2026-03-02 |文章来源:新华社 |作者:新闻中心

记者2月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。

公告规定,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,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、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(不含食品)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;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、消费税,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。(记者申铖)

机构概况| 法律声明

主办单位:丝路产业创新发展促进中心(广州)有限公司 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邮箱:siluchanye@163.com

工信部备案号:粤ICP备2026000583号-1   粤公网安备44010602014945号

微信公众号
市场研究公司